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空间无限,何必屡屡去抢行政执法的业务?
今天凌晨四点多,“桂林检察”发布了通报,对卷入“新华字典遭下架”热搜事件中的全州县检察院“联合专项检查”行为进行了行为定性,用到了“自行联合”、“存在履职不当行为”、“已责成该院进行整改”三个字眼,宣告了关于此次联合执法行为性质争议的终结。
尽管此次事件,在法律圈惹来质疑不少,但在社会层面上,网友们的评论还是力挺检察院的居多。不信,可以随便去自媒体平台看看,有人甚至为检察院组织的这场联合检查活动叫好。
何以至此?概因,民众对于某些行政机关面对群众反映问题不作为的现象不满久矣,包括此次的新华字典中出现涉嫌低俗词语的问题。网上文章早已出现对于新华字典个别用语是否恰当的质疑声音,可并未见有分管的行政机关出来定性认定,直到地方检察院组织的这次“联合检查”,通过让新华字典责令下架的方式成了举国关注的热议。不算涉嫌低俗的词语定性如何,起码对于公众利益的关心,不是坏事吧。
当然,检察院也因自己的不当履职行为,惹上了争议,可不可以说是,好事没有办好呢?回过头想一想,如果当地的检察院没有采取组织联合现场检查、现场责令下架的方式,而是采取了如下图所示的固定证据的方式,回去经过研究后,向教育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还会惹上争议吗?
有网友调侃,如今的检察院自从两反转隶之后,虽然最新改革后号称有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业务,可运行了几年之后,大多数民众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停留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层面,至于后面的三大业务,基本停留在检察院的自我宣传阶段。
可以问卷调查一下,有多少民众知道在法院诉讼经过二审终审再审终结之后,还可以和相信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会被受理、给出结果,各地检察院每年抗诉成功的案例,又有多少?知道对于行政机关不受理自己行政投诉、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和相信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会被受理、给出结果,各地检察院每年监督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监督重新处理的,又有多少案例?至于未成年保护之类的公益诉讼,各地检察院又自行起诉了几例?
2021年12月14日,“浙江检察”发布了一起针对商品房买卖“潜规则”抗诉改判案例:购房者与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时,被物业公司要求预缴物业费,否则不予交房。购房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开发商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房,物业公司要求先缴纳物业费才能领取钥匙,跟开发商无关,故驳回了购房者的请求。
难道开发商交房义务仅限于通知交房时间,就算履行完毕了?不用说法律规定的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就连基本的人情事故也讲不通啊!可就这样的司法裁判说理,居然出现在了经过两级法院审判过后的生效法律文书里。
判决生效后,购房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杭州市检察院认为,物业公司为物业收费而以交房为“要挟”,捆绑收取购房者的物业费,明显属于行业“潜规则”。法院判决认可这样的“潜规则”,实属法律适用错误,遂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经过检察院抗诉后,浙江省高院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改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活生生的案例,才是最好的普法。老百姓信服和交口相传的,不是宣传片子里的法律职能,而是能在自己遇到法律问题时有效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职能。可是,以上这样的案例,各地检察院在宣传自己的民行检察职能时,有几个能真正拿出这样的案例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分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亦称“司法监督”或“检察监督”,主要内容为:一般监督,即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守法进行监督;部门监督,即对公安等部门的侦察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方式是向办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案件问题有关管理制度、手续及人员方面改进和处理的司法建议,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说白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象,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直接监管市场主体、普通老百姓。
可现实是,很多的检察机关及人员,面对职责范围内监督公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愿监督,反倒是参与查处面向市场主体、民事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很是热情。此次的全州县检察院“联合专项检查”行为不过是碰巧触到了热门新闻罢了,打开新闻搜索,检察院联合甚至单独深入厂矿企业、社区村居检查生产、卫生防疫等等本是行政执法业务的新闻,比比皆是,甚至还有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鱼苗放归活动,美其名曰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的主业吗?真成了“检查院”了?
例如,某某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快速反应、主动出击,紧盯“菜篮子”“药罐子”“餐盘子”等与民生民利密切相关领域,深入辖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药店、餐饮店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开展“稳物价、保民生”专项监督行动。排查检查各类经营主体60余家,询问经营者、销售者、消费者100余人次,查看相关进销单据、登记信息等320余份。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街道,深入重点经营场所,现场查看产品进货单据及销售票据、比对货量价格变化信息、询问产品进销情况、获取消费者反馈,进一步督促管理方、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商行为......
检察院虽然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但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分支。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人家行政机关还没介入、正在处理的,何来行政公益诉讼?
今天,满屏的都是检察院检查书籍行为不当的议论,烟语君认为,这未必是坏事,起码通过讨论,普通民众包括检察机关,更多的明白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以后,某些检察机关再到厂矿企业检查时,会不会遭怼:你有执法权吗?
虽然是不当履职,却也引来的无数的好评,背后是民众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排斥,会不会让检察机关看到了,今后回归主业、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无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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